关于第75157249号“炭鲜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炭鲜生 75157249

阅读:4195 2026-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林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颗宁檬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妃妹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3日对第75157249号“炭鲜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炭先生”实是申请人自2017年打造至今的品牌,来源于其家人王林池所经营餐馆的店铺名称,申请人…

  申请人:王林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颗宁檬管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妃妹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3日对第75157249号“炭鲜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炭先生”实是申请人自2017年打造至今的品牌,来源于其家人王林池所经营餐馆的店铺名称,申请人对“炭先生”享有在先字号权,申请人是“炭先生”餐饮品牌的实际管理者。争议商标“炭鲜生”与申请人主打产品“炭先生”仅一字之差,且汉字“鲜”的加入并未使商标整体具有新的含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二、在“炭先生”餐饮品牌如此知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而且还故意贴近、抄袭申请人的在先字号,其明显具有“搭便车”、利用申请人良好商誉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淮安区炭先生小吃店”营业执照;高德地图“炭先生”截图;若干销货单、送货单及两份餐费发票;炭先生相关关键词抖音、小红书、大众点评和微信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件商标。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他人字号、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餐费发票显示销售方是淮安区炭先生小吃店,炭先生相关关键词抖音、大众点评等账号显示运营者为崇川邓先生小吃店等,均非本案申请人。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炭先生”作为字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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