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60569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91003号商标、第9521583号商标、第9701056号商标、第74807610号商标、第75092370号商标、第75124693号商标、第80650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案件认定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近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初步审定,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含有重要识别部分“360”。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相区分。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七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引证商标四、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