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简尚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60228号“万和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49794号“万和古方”商标、第37157068号“万和上品”商标、第36769004A号“万和居”商标、第46668528A号“万和居”商标、第46739908号“万和居”商标、第46763714号“万和居”商标、第14445751号“万和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未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