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传奇IP(原申请人:娱美德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15424号“米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288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30925号商标、第73842850号商标、第3646983号商标、第27993597号商标、第5352658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00539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