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远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68538号“BLUE WHALE FIR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4714号(第30类)商标、国际注册第1078715号(第30类)商标、第170604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BLUE”,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