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宝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04447号“灵隐谧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核心含义旨在通过对杭州著名文化地标意境的诗意化表达,初衷并不涉及任何宗教指向或相关寓意,将其用作商标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不会引发任何可能的误解或不良影响,更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造成损害。二、已有含有类似要素的商标成功注册。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灵隐谧境”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