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陆达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82820号“陆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50715号、第46965237号、第389075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挖掘机出租;招牌的油漆和修理;室内外油漆;车辆清洗;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防锈处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防锈;喷涂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的开采和抽取;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