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云扬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66869号“云扬智财YUN YANG ZHI 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458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57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1904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