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厚强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布雷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独行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606651号“上仪四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07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上海布雷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银行转账回单、拼多多店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量仪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互联网调查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亦未将复审商标许可予他人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与同行关联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一贯恶意。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注册系自主创立,使用具有持续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主张均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上仪四厂仪表天猫旗舰店的店铺信息截图、“上仪四厂”检索结果;
2.销售部供货合同、产品经销商授权书、银行回单;
3.产品采购合同、银行回单;
4.供货合同、银行回单;
5.销售合同、银行回单;
6.上仪四厂仪表拼多多旗舰店的店铺信息截图、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
7.登记通知书;
8.聊天记录。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合法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8月13日。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名义由上海布莱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布雷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广东龙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润鹏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三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4日、2023年2月14日即指定期间内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并有金额及主体相对应的银行回单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显示有“上仪四厂”标识,与复审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合同显示的“膜式压力变送器;卫生型隔膜压力表;不锈钢压力表”商品根据功能用途,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的下位概念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计量仪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计量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也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虽主张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但并未提交明确相反证据,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