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志辉
申请人因第43418133号“Mercedes-Benz”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780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9月03日至2024年09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车床;2.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车床;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三叉星图形”与英文商标“Mercedes-Benz”以及中文商标“梅赛德斯-奔驰”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唯一、固定的关联关系。消费者见到“三叉星图形”商标时会直接识别和呼叫为“Mercedes-Benz”。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车床”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1月6日。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名义由戴姆勒股份公司变更为现名义。2024年9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