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果元
申请人因第699779号“DE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1904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8月14日至2024年08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迪可有限公司于1993年4月10日申请注册,199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4年7月27日。2012年10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迪柯耐特胜公司名下。2015年9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申请人名下。2024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