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文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江安憨石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014821号“憨食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86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邓文武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大众点评截图、商品包装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扫描件):
1.“憨食惠”百科简介、山西烘视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聊天记录;
3.物品照片、产品照片、门店照片;
4.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网络平台后台信息、订单、团购详情、对账信息、余额流水信息、推荐菜信息、大众点评截图、修改门店信息等;
6.推广合作方案、方案详情、方案列表等;
7.盒子家甜品蛋糕店宣传文章;
8.在先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且均指向申请人蛋糕店自身的经营与宣传,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服务并获取相应对价。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