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01752号“TWIS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WIST及图 14101752

阅读:118373 2026-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伊派科优服装工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原生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4101752号“TW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5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伊派科优服装工贸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原生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4101752号“TW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5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产品介绍、网络推广、品牌相关报道、小红书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9月12日至2024年0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香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土耳其高档时装公司,在时尚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之“TWIST”、“IPEKYOL”、“MACHKA”系列商标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已经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2、官网截图;3、土耳其专利局有关IPEKYOL商标的裁定书及翻译;4、网站销售页面;5、网络推广页面;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7、品牌相关报道;8、小红书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8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8日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香水;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系自制证据,证据3、6非本案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缺乏销售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5、7、8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标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香水;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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