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百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8055号“极度舒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服务行业的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语义内涵、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与申请人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之间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关联。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来看,该短语能够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极度舒适”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