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2647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1226471

阅读:138147 2026-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臻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喜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3122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的龙卷风图形作品完全相同,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

  申请人:李臻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喜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31226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的龙卷风图形作品完全相同,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作为同行经营者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申请人的著作权作品申请为商标,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依法宣告无效。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同行竞业者,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龙卷风图形商标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图形商标,其不采取合理避让,反而进行抢先注册,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明显系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恶意抢注,根据《商标法》三十二条的规定理应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三、被申请人以上行径具有明显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相关消费者以及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很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民事判决书(2022)粤0111民初20776号尚未生效,恳请贵局中止对本案的审查。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局依法裁定申请人的无效理由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学籍信息、“龙卷风”作品的创作说明书及龙卷风作品的创作手绘稿及著作权证书;2、申请人将“龙卷风”作品进行使用的邮件往来公证文件;3、2017年申请人李臻与生产产商邮件截图;4、2017年申请人李臻与生产产商签订的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转账凭证及产品实物图;5、2017年申请人李臻个人微博宣传龙卷风图形的宣传材料;6、2017年-2018年申请人授权控股企业使用龙卷风图形的授权书;7、2018-2020年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申请人控股企业)国产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及检验报告;8、2017-2020年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申请人控股企业)宣传龙卷风图形的证据材料;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被异议、无效掉的裁定书;10、国作登字-2022-F-0031071《龙卷风 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证书;11、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龙卷风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有关本案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正处于诉讼中,请求中止审理。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法院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26341号民事判决书及该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大连润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牙膏”商品上。后依次转让至朱佃香、株式会社静水,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受让争议商标为由提交了主体承继声明材料。

  2、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263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5年4月1日生效,该判决书判决本案的争议商标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李欢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二、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24)粤0111民初2634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显示,本案争议商标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李欢所有,其权利人并非本案申请人。至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成立。另,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空气芳香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牙膏”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22647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12264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0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