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书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金击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66142号“水果猎人FRUIT HUNTE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561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网络团购信息截图、照片、工作帽淘宝订单、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柑橘”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柑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销售发票;
2、销售小程序及线上订单信息;
3、参展及相关交流图片;
4、赞助体育比赛图片;
5、定制帽类产品订单;
6、短视频宣传截图;
7、作品登记证书;
8、相关聊天记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仅一份销售发票,有象征性使用之嫌。在案证据所体现的商品并非“柑橘”商品,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柑橘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4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柑橘”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水果”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柑橘”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柑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