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706168号“蘇堤酒”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蘇堤酒 77706168

阅读:168445 2026-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苏堤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7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77706168号“蘇堤酒”商…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苏堤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7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77706168号“蘇堤酒”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名下第5534908号“蘇”商标、第8819746号“苏”商标、第18712714号“蘇酒sujiu”商标、第13329177号“基地苏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是国内老牌酒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并曾连续6年跻身中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强,主导的“双沟”、“双沟珍宝坊”、“苏”品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苏”商标经原异议人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1、原异议人企业基本情况说明;2、财务审计报告;3、原异议人获奖证明;4、商标授权许可说明;5、商标注册信息;6、“苏”商标知名度情况、产品销售资料、产品图片、广告宣传资料、获奖荣誉、受保护记录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苏堤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利口酒;白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4908号“苏”、第18712714号“苏酒SUJ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06168号“苏堤酒”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苏堤”因苏轼而得名,具有历史及景观价值,是杭州西湖十景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产品与原异议人产品包装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图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异议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贵州省仁怀市苏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于2024年6月20日在“白酒”等全部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2025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贵州省仁怀市苏堤酒业有限公司。本案原异议人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程序中,该商标被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注册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清酒;白兰地;白酒;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商标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米酒;清酒;白兰地;白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另,原异议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706168号“蘇堤酒”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蘇堤酒 777061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7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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