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耕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68315号“YR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8179号“YR 一日医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部分“YR”,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