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汽车工业学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3410号“IMI INSTITUTE OF THE MOTOR INDUSTRY EST 19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6765号“IMI及图”商标、第12256818号“IMI INTERNATIONAL KRAV MAGA FEDERATION及图”商标、第15667180号“长沙职业经理人协会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 CHANGSHA IMI及图”商标、第16891898号“爱摇IMI”商标、第33832446号“IMIKMG”商标、第8797767号“IMI”商标、国际注册第824195号“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多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四、七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