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旭涛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9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12153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