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大勇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79519号“羲和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8947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失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
申请人:江大勇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79519号“羲和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8947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失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