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8178号“星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24721号“睿星FarsightedStar”商标、第12824800号“睿星FarsightedStar”商标、第18180848A号“睿吉星RUIJIXING及图”商标、第48224504号“星之睿”商标、第20100769号“星睿净”商标、第58958312号“睿星塑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4952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399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9123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2018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402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118385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