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千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飞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96477号“千亿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927902号“仟亿建设QIANYI JIANSHE及图”商标、第76709249号“仟亿堂”商标、第79760914号“仟亿”商标、第80276913号“千忆QIANYI SINCE 19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第43类“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提供临时住宿;旅游房屋出租;备办宴席;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撤三字[2025]第W030395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一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旅馆预订”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已经商评字[2025]第000028870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均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千亿”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仟亿”、引证商标二“仟亿堂”在呼叫、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酒店房间预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旅馆预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