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7406号“木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已转让给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99649号“木叶WOOD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80866号“木叶轩”商标、第34184635号“木の葉及图”商标、第41470417号“叶木堂”商标、第22046956号“老木叶”商标、第38456882号“木之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2158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4573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4574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0940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2025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