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47406号“木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叶 72847406

阅读:81975 2026-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7406号“木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已转让给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99649号“木叶WOODLEAVE…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固安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7406号“木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已转让给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99649号“木叶WOOD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180866号“木叶轩”商标、第34184635号“木の葉及图”商标、第41470417号“叶木堂”商标、第22046956号“老木叶”商标、第38456882号“木之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2158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4573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4574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0940号、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2025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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