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7669号“中科汉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8820号商标、第298056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44052946号商标、第713864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且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86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广告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服务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