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25715号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大规模的宣传销售,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标识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及报道资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荣誉证据;认证体系证明;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维权案例;固体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销售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颜色商标,由绿、白两种颜色组成的矩形、椭圆形组合构成,该标志使用在办公用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颜色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