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哪吒餐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73424号“哪吒鲜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0771号、第43885307号、第5879517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