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世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16668号“信跑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86330号、第393293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信跑跑”与引证商标二“信跑跑”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文件复制(影印服务);打字”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文件复制(影印服务);打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