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杜鹃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靖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07622号“高黎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430号“神及图”商标、第3751664号“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高黎神”、“高黎红及图”系列商标的合法延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