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绪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苏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24688号“米辞 MIRLC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27264号“MIRLCIRE 米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外衣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