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芳欣
委托代理人:盛策(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6755号“鸭力拜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07022号“鸭力拜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网络流行词汇构成,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