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市庆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小匠知识产权(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01486号“庆宁碱稻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构思,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从事水稻种植,大米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业,“庆宁碱稻香”是申请人的服务品牌,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相关批复及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