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工品之家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7782号“STAUB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