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翠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13549号“滴滴云净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73428号“滴滴云净水”商标、第56355854号“D滴滴优选”商标、第13201741号“滴滴”商标、第31731077号“滴滴及图”商标、第44367820号“滴滴”商标、第47371065号“滴滴及图”商标、第48512575号“滴滴”商标、第52828666号“滴滴及图”商标、第53209702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