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桂山园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5306号“五皇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形成特定指向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02829号商标、第84629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延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在“茶饮料;冰茶;食用淀粉;冰淇淋”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文字“五皇山”构成,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