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41832号“ULTIMATE SPEE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425号、第3644834号、第1909842号、第4129112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9期、第1947期、第194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