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3282988号“Dod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63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在先裁定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食品;婴儿奶粉;消毒纸巾;消毒剂;宠物尿布;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膳食纤维”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odoCare”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ocare”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