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鲁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50118号“贵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4870号“贵和人家GUI HE REN JIA”商标、第75651901号“和贵堂及图”商标、第78433011号“和贵和牛”商标、第78493829号“贵和黔烹及图”商标、第78884970号“贵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贵和”商标的延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至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