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7985号“SD 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D 法 1667985

阅读:78954 2026-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文生 申请人因第1667985号“SD 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681号决定,于2025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文生

  

  申请人因第1667985号“SD 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681号决定,于2025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评估费发票、评估业务约定书、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合同书等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以复审商标作为品牌进行产品销售,已经形成完整的销售体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包装图片;3、评估费发票;4、评估业务约定书;5、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算合同书;6、软件合同明细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研究;勘定;计算机编程;石油勘探;计算机硬件咨询”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研究;勘定;计算机编程;石油勘探;计算机硬件咨询”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绘图;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研究;勘定;计算机编程;石油勘探;计算机硬件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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