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鑫沃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87028号“曲米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具有独特设计理念、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曲米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