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6348号“科信联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30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钻井;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