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4591号“科信KE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30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钻井”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8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室内装潢;建筑”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干洗”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