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卡兹-库比奇咨询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91357号“INRO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406404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13474359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