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雷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9707号“雷音电子 Leiyin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2418865号、第48766042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第33367702号商标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590669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