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安必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4016号“VITAC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用维生素”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64712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第972589号商标、第1532441号商标、第1750524号商标、第28895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用维生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用维生素”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