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振东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玉丰鞋服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81838095号“飞人遮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遮天》系列小说经过申请人和相关合作单位等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行业内和社会公众中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上述在先系列作品名称权益,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益。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辰东”、“遮天”网络搜索结果;2、作品登记证书;3、起点中文网作者后台登陆截图;4、作者介绍;5、小说网址、电视剧官微网址;6、作者荣誉证明文件;7、《遮天》小说、动画、影视制作发行的点击量证明文件;8、图书出版协议合同书、著作权授权协议;9、关于《遮天》的相关网页宣传;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企业信息;11、百度、百度百科搜索结果;12、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鞋”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5枚名称各异的商标,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包括“飞人斗罗”、“飞人圣墟”、“飞人斗破”、“破道”、 “土影”、“雷影”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益。我局认为,首先,作品名称文字“遮天”不具有独创性,文字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其《遮天》系列小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遮天”本身具有相对固定的含义,并未与申请人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小说行业跨度较大,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已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5枚名称各异的商标,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包含了“飞人斗罗”、“飞人圣墟”、“飞人斗破”、“破道”等与他人知名小说显著性较强的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申请了与国内外知名动漫《火影忍者》作品中的称号“土影”、“雷影”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