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爱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40225175号“爱唯艾诺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艾诺丝•雅诗”、“ARIOSE YEARS”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72518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882963号“艾诺丝•雅诗”商标、第8172529号“ARIOSE&YEA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抢注了多件申请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引证商标授权书;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查询信息;3、荣誉证书、实际使用情况及店铺清单;4、销售合同、专柜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发布会照片及产品手册;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爱唯艾诺丝”与引证商标三“ARIOSE&YEARS”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爱唯艾诺丝”与引证商标一、二“艾诺丝雅诗”、“艾诺丝•雅诗”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