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尼机械(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3881号“中科北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44934号、第8305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市场上,并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