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你我猫(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3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创设计,并已注册版权证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3696号商标、第27052890号商标、第10656422号商标、第13574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案件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自期满之日起是否满一年,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