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品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65231号“品馋家 Taste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2498号、第20018345号、第60811165号、第60823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并便于识别,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品”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9日